本文转自:定西日报
漳县:
被执行人主动带37万现金到法院“赎”房屋
近日,被执行人杨某带着37万元现金到漳县法院向执行申请人偿还贷款,履行了担保义务,并将其房屋“赎回”。
据了解,某银行与冯某、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杨某以名下不动产为借款人冯某提供担保。案件进入执行环节,执行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后,决定对杨某名下一套房屋依法进行评估、拍卖。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杨某情绪激动,要求为其保留该房屋的阁楼(楼顶自建),否则其拒绝腾退该房屋。执行工作陷入僵局。
为妥善化解执行难题,执行法官多次对杨某释法明理,起初杨某情绪非常激动,并明确表示除非将该房屋的阁楼(楼顶自建)留给他,否则他不会主动交付房屋。执行法官多方了解到,杨某要求的阁楼并非合法建筑,亦未办理产权登记证,故决定对杨某“双向发力”开展教育引导工作,一方面向其进一步释明“阁楼”并非合法建筑,另一方面向其释明抗拒执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。经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,杨某心中的疑虑逐一消除,其主动筹集资金,一次性偿还了37万余元的借款,该案得以执行完毕。 王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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